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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伶,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任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担保人:杜素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慎平与被申请人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3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任慎平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慎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顾某某的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格某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顾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任慎平、杜素文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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