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徐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兴,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玲,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云天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秋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忠,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添水,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云天酒家有限公司、周添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新冠疫情等客观原因,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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