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邵斌,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稀瑾,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恒龙。
本院受理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恒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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