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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常州恒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邵斌,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稀瑾,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恒龙。
  本院受理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恒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格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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