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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国富与上海古某家具有限公司、郭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栾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楚林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富与被告上海古某家具有限公司、郭某某、楚林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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