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楚林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富与被告上海古某家具有限公司、郭某某、楚林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薛 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