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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国富与上海古旺家具有限公司、郭丰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栾国富,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丰元。
  被告:郭丰元,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楚林枝,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富与被告上海古旺家具有限公司、郭丰元、楚林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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