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某某化,无业,大石桥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爱平、检察员曲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14时许,在大石桥市某某镇某某饭店内,被告人栾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矛盾,持刀将王某及其朋友王某某胳膊砍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被告人栾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民事原告人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栾某的供述:2014年2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姜某某家准备办事情,找我们几个人上某某镇某某饭店吃饭商量办事情的事。在席间我和王某开玩笑,我打了王某一个小耳光,然后王某也打了我一个耳光。之后我们继续吃饭,过了一会儿王某就出去打了一个电话,回来之后王某某的电话又响了,这时王某就拿着电话出去了。过了不一会外边就来了一辆捷达车,从车上下来五个人,进屋之后就把砍刀亮出来了。其中一个人就说:“谁动砍谁”。然后王某就跟那几个人说:“把栾某给我绑走”,这时那五个人就过来准备绑我,我不走,那几个人就打我。然后我就跟那几个人打起来了,在厮打的过程中,我被那几个人给打了,打完我之后,那几个人就跑了。我下楼追那几个人,没追到,我就上车准备走,这时正好王某也下楼了。我看见王某下楼我就下车了,我看地上有一把砍刀我就捡起来了,砍了王某某一刀,王某就往屋里跑,我就在后面追,追上去后又砍了王某一刀,他倒在地上。当我再砍王某某的时候,王某就把王某某抱住了,这一刀就砍在王某某的胳膊上,这时就来人把我抱住了,王某和王某某就跑了。之后我把刀丢在地上我就走了。经过就是这样。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2月15日下午13时左右,某某镇闫家村姜某某请客吃饭。当时,我和王某某、栾某、王某甲,还有几个我也叫不上名字,就到某某饭店吃饭。在吃饭前,栾某就讲一个人打仗的事,边讲边比划,就给了王某一嘴巴,当时把王某打一愣,王某某就问:你干什么玩意?栾某当时也没说什么。之后大伙就开始吃饭了,在喝了两杯酒之后,王某某就出去打电话,不一会就回来了。大伙就继续喝酒。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来了四个人。进屋后对王某某点了一下头,说:某某哥。栾某可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就对王某某说:你给我十分钟时间。说完就开始打电话,来的这几个人随后就上去把栾某围在中间,用拳头打了几下,打完之后,来的这几个人就走了。之后,我们吃饭的人也都散了,陆续往外走,我和王某某走在最后面。在我和王某某走到饭店大厅门口时,栾某从外面回来了,手里拿着一把片刀,边走边骂:“操你妈,王某某。”之后举刀就砍王某某,我当时在王某某前面,我转身看时,王某某两只手都是血,随后栾某又举刀从上往下砍,王某某躲的过程中,就倒在地上了。栾某冲上去把王某某抬起来,照着王某某后背来了两刀,王某某往后门方向跑,栾某又追着王某某砍了他后背。在后门那,王某某用右手抱着左胳膊蹲在地上,这时栾某又用刀砍了王某某几下。我这时就过去准备把王某某扶起来,左胳膊上臂也被栾某砍了一刀。之后,我就转过手捂着我胳膊,栾某又照着王某某砍了两刀,之后他拎着刀出饭店走了。就这个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姜某某家准备办学子宴,找我、栾某、王某甲、王某某、安某某等几个朋友到某某镇某某饭店(老七一)吃饭,研究一下通知的事。刚吃饭时,栾某就给大伙就给大伙讲一个人打仗的事,并问我知道咋打的嘛,就给大伙学,上来用手打了我一个嘴巴子,但不是很重。大伙谁也没说啥,我们就继续吃饭,我越想越生气,就出去给我朋友张某(营口市人,30岁左右,)挂的电话,我说:“我在某某受欺负了,你找两个人提我出出气。”之后,我把电话挂了。就回屋继续吃饭,这期间,我的朋友张某给我打电话要接我去营口:问我在哪?我让王某某出去接的电话,告诉他我在某某饭店。不一会,张某就到了,上楼进屋了。随后我朋友张某甲就带三个人就进屋了。我指着栾某说:“就是他,我五十来岁,他耍忽我”。随后,我上去踢栾某,张宇他们几个上来用拳头打了栾某几下。之后,就被我一起吃饭的这几个人拉开了,张宇他们几个人就走了。随后栾某也走了,剩下的人也不吃了,往外走。我刚到饭店门口,栾某开着车冲过来,嘴里喊着:“操你妈,我撞死你!”我随后就退到饭店屋里,栾某把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了,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就往饭店屋里冲,姜某某在外面拦着没拦住。栾某冲进屋举刀冲我砍并说:“操你妈,我今天就把你砍死!”当时刀就砍在我头上了,我就往饭店里面跑,栾某就在后面追着我砍。当时,栾某具体砍了我几刀,都砍在哪我记不清了,我被砍了多刀后就昏迷了。后来我在医院被抢救过来,才知道我左胳膊被栾某砍断了,头上、身体多处都被栾某砍伤了,经过就是这样。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某某镇某某饭店的老板。2014年2月15日中午,姜某某、王某某、栾某等6、7个人在我家饭店二楼吃饭。到了14时左右,他们吃完饭,陆续下楼往外走,姜某某这时到吧台结账,栾某就先出去上车了,王某某当时在我家大厅站着,姜某某一看栾某先出去了,就跟出去了。姜某某到栾某车边上时,栾某下车了,手里拿着一把大约40厘米的刀(具体样式我没看清)走进我家饭店大厅,举刀冲着王某某就砍。我有些害怕,就从正门跑隔壁我爸那屋去了。过了一会,栾某和王某某就都出来了,栾某拿着刀对着王某某又砍了几下,具体砍在哪我没看清。随后,王某某上了姜某某的车,姜某某把他拉走了,栾某随后也开车走了。我看他们都走了,我就回饭店了,我看到我家门上和大厅的地上有不少血,我就收拾了一下。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就这个经过。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我家孩子考上大学了,我准备在2014年2月19日办学子宴。2014年2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我找王某、栾某、王某甲、王某某、安某某等几个好朋友聚在某某饭店吃饭,研究办学子宴下通知的事,在吃饭时我们大伙刚喝了一杯啤酒,王某某和栾某闹笑话,栾某就用手拍了王某某脸一下,王某某业回手拍了栾某脸一下,双方用力都非常轻。我们继续喝酒,大伙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快吃完饭的时候,我请吃饭的那些朋友陆续都走了,我去卫生间,听到走廊里王某的朋友王某某接电话说:来人打栾某,问饭店位置在哪。我从厕所出来就问王某某:怎么回事?王某说:王某某刚才给他营口的朋友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打栾某,王某某的朋友问我饭店的位置呢。我就对王某某说:告诉王某某朋友朋友别过来了,他们闹笑话。之后,我就进屋把王某某叫出来对他说:你和栾某都谁跟谁啊,论还有点亲属关系,再说我还要办事,别扯淡了。王某某当时也答应了,我们几个就进屋了。进屋后我从窗户看在楼下来了一台黑色轿车,随后从车上下来五个人,直接上楼就我们吃饭这屋了,当时屋里剩下我、王某、栾某、王某甲、王某某、安某某几个人,王某某就对栾某说:“这几个人就是冲你来的。”栾某说:“咱们咋地了,刚才不是闹笑话吗?”王某某说:“我都五十来岁了,你还打我小嘴巴子。”栾某说:“你不也打我了,这不纯是闹笑话吗?”我劝王某某:“你赶紧让这几个老弟走得了,闹什么玩意。”这时,从营口来这几个人中的一个男的(31、2岁左右,身高在1.73左右,挺瘦、皮肤挺白,上身穿一件黑色的棉服夹克)从上衣怀兜里掏出一把大约20厘米长的黑色匕首对我说:我们是冲某某哥来的,没有你事。我害怕不敢吱声了,就去卫生间了,安某某随后跟我去了卫生间了。在卫生间里,我听见屋里凳子噼里啪啦的响,安某某对我说:完了,屋里肯定打起来了。我说:不能吧。大约过了两分钟,我和安某某就回屋了,看见栾某脸上右眼角处有土,屋里凳子乱七八糟的,营口来的那几个人已经走了,我就用手给栾某把脸上的土擦掉了,栾某拿一个啤酒瓶子就打王某某,打没打到我没看清,我和王某甲、安某某就拉着栾某下楼了,栾某下楼后就上车了,我也上了自己的车,这时王某和王某某从饭店也出来了,栾某用车撞王某某,王某某就跑屋里去了。王某甲和安某某以为没什么事,开车就走了,他们走之后,栾某把车又倒回去了,从车上下来,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外面有黑色的麻布刀鞘,他把白钢片刀抽出来,我一看要出事,就从上车上下来,上去拉着栾某,栾某说:你赶紧离我远点,我今天就砍他。我抱着栾某不让他进去,后来栾某挣开了,冲进饭店屋里,我随后跟进去了,等我进屋后就看见王某某头上有血,手上也有血,王某某在一边,用手捂着自己的胳膊,胳膊外衣破了,这时王某某跑到饭店外边,栾某在后面追并喊:你给我跪下。随后,栾某又冲着王某某的胳膊砍了一刀,当时把王某某的胳膊砍断了,就剩点皮连着,王某某就用右手托着自己胳膊,随后,栾某拎着刀上车走了。当即我开车拉着王某某和王某某去营口中心医院了,车上弄的全是血,经过就是这样。
营口来的这五个人中,拿刀的那个男的能大一点,有31、2岁左右,剩下的都大约21、2岁,还有一个印象挺深的,能有20来岁,头发挺长,挺瘦,1.74米左右,穿一件绿色半截小棉袄。证明:栾某用刀砍伤王某及王某某的事实。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2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女朋友(不知道叫什么)、栾某、姜某某、安某某(新风村)等好几个朋友在某某镇某某饭店吃饭,因为姜某某家准备办学子宴,找我们大伙帮着合计合计,在吃饭的时候,栾某和王某某开玩笑轻轻打了王某某一个耳光,然后王某某又还了栾某一个耳光,当时他俩谁也没用力,就是闹笑话。我们大伙谁也没当回事,当吃的差不多时,就剩我、姜某某、安某某、栾某、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女友我们几个还没有吃完,其他人都已经走了,这时进来四五个人,其中一个手里边拿着一个东西晃了一下,什么东西我没看清,然后又揣兜了,然后栾某还叫那几个人坐下吃点,那几个人说不吃,栾某对王某某说:我知道这几个人是你找来打我的,咱俩还是亲家,你还这么做。王某某也没说啥,那四五个人就下楼了,姜某某和安某某就上厕所了,过了不一会,那几个人又进屋了,什么也没说直接打栾某,把栾某打倒之后,那几个人就走了。我们大伙往楼下走,栾某下楼后就上车(一台银灰色轿车)要撞王某某,然后王某某饭店里边去了,这时栾某就下车了,手里边还拎着一把片刀,要上去砍王某某,被我和姜某某给拦下了,栾某上车了,我和安某某看见栾某上车了,合计没有事了,我俩就开车走了。当我和安某某走到停车场的时候,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被栾某砍了,你赶紧过来吧。我和安某某又开车回到饭店,同姜某某把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女友送医院了,就是这个经过。
营口来的那四五个人都在1.70至1.75米之间,都是30岁左右。
7、证人安某某的证言:2014年2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姜某某在某某饭店请吃饭,当我去的时候有王某某、王某某的女友(我不知道叫什么)、栾某、姜某某、王某甲、还有好几个人,他们已经喝一半了,过了一会,吃饭的人都逐渐走了,就剩我、姜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女友、还有栾某,就在马上吃完的时候,从外面进来五个人,我还以为是吃饭的呢,就让他们坐下吃点,那几个人说不吃,这时领头的一个小子拿了一把刀出来(40厘米左右的片刀),我这一看是要打仗啊,就劝那个拿刀的小伙说:你干啥啊兄弟,他俩是亲家,没啥事,你把刀收起来。那小子说不管你们的事,我们是冲着某某哥的面子来的。我们大伙在那劝了几句,这时栾某对王某某说:我知道你是啥意思,这就是冲我来的,咱俩还是亲家。那几个小子就跟着王某某的女友出去了,我看他们都走了,就和姜某某徒上厕所去了,在厕所里我听见屋里边有打仗声,等我和姜某某上完厕所出来的时候,那五个人已经走了,我们大伙也都下楼了,到楼下的时候,栾某开车撞王某某,王某某就跑饭店屋里去了,我就去推王某某让他进屋,我一回头看见栾某手里边拎着把片刀(大约50厘米长),就要过去砍王某某,我和姜某某就上去拉着栾某,栾某上车里坐着,我就跟王某甲说:咱俩走吧,应该没啥事了,人越多越下不来台。我就和王某甲开车走了,当我俩走到停车场的时候,姜某某就来电话了,说王某某的胳膊让栾某砍掉了,我俩就又回饭店了,把王某某和他女友给送医院去了,就是这个经过。营口来的那四五个人身高都在1.75米左右,都是小平头。
8、被告人栾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
9、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栾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协议,栾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两万元。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栾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国泰 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 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
书记员:肖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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