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栾某某驾驶黑**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在栾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40mg/100ml。
被告人栾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赢
2020年9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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