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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栾某某,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栾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栾某某依法继承上海市杨浦区凉州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桂珍,于2017年8月12日报死亡,其配偶为栾永山,栾永山于1986年1月2日报死亡。王桂珍与栾永山共生育三个子女,即栾启邦、起诉人栾某某及被起诉人栾启志。栾启邦于2006年4月26日报死亡,栾启邦的妻子为被起诉人周杏娟,栾启邦与周杏娟育有一子即被起诉人栾俊。被继承人王桂珍的晚年由起诉人栾某某全权照料,被继承人王桂珍于2010年10月10日立下遗嘱,由起诉人栾某某继承系争房屋的产权。系争房屋为私房,权利人为王桂珍,王桂珍于1993年取得系争房屋权利。现起诉人栾某某依照遗嘱及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涉标的物系房屋,房屋产权应以产权登记为准。起诉人仅凭系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为被继承人王桂珍来主张继承,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栾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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