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斐踔,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勇军,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桂斐踔与被告郭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斐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被告郭勇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斐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郭勇军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要求郭勇军支付逾期利息:以2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19日间,郭勇军因生意周转向桂斐踔借款累计298,000元,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6月底。借款到期后郭勇军未按时归还,桂斐踔多次催讨,郭勇军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桂斐踔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郭勇军辩称,298,000元确实收到,双方原本一起做工程,这其中很多是接工程的费用,现郭勇军同意于2020年5月20日前还款2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郭勇军因生意周转向桂斐踔陆续借款累计298,500元,2019年4月28日,郭勇军向桂斐踔出具借条,写明:“本人郭勇军因工地项目向桂斐踔个人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实际金额为贰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正,现经过协商还款贰拾伍万元正,于2019年6月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郭勇军未按时还款。
庭审中,郭勇军再次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还款25万元,若未按时还款,则向桂斐踔还款29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郭勇军仍未按期还款。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桂斐踔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郭勇军向桂斐踔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桂斐踔向郭勇军交付了钱款,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郭勇军借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现桂斐踔要求其归还全部欠款29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桂斐踔借款本金298,000元;
二、郭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桂斐踔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9.40元,减半收取计2,929.70元,由郭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益萍
书记员:徐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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