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桂某某与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桂某某,女,193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瑶,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2(原告儿子),男,住上海市。
  被告:潘某,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桂某某诉被告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瑶律师,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依法继承被告名下属于被继承人姜某3的存款7万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姜某3,2016年1月4日死亡。被告潘某系其配偶,二人未生育子女。原告桂某某系姜某3母亲,姜某3父亲姜某1于2010年死亡。姜某3名下有一笔300,851.94元的动迁款于2015年9月19日转至潘某名下账户。该笔钱款中,有15万经过法院另案调解应由姜某3向桂某某支付,余款扣除姜某3治疗费用75,000元后,应剩余7万元作为姜某3遗产,原告要求分得35,000元。另姜某3死亡后举行了海葬,潘某领取了政府的海葬补贴3,000元,原告要求分得1,500元。
  被告潘某辩称:对本案人员关系无异议。原在姜某3名下的300,851.94元系动迁所得。2015年9月姜某3患病后为用钱方便,将该笔钱款转入潘某名下账户,由潘某用该笔钱款支持各种开销,主要用于房屋装修、购买家具家电、姜某3的医疗费、律师费及其他日常花销。该笔钱款已经花费完毕,故不同意分割。海葬补贴被告收到3,000元,应扣除海葬成本694元,余款60%归被告所有,40%归原告所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姜某3,2016年1月4日死亡。被告潘某系其配偶,二人未生育子女。原告桂某某系姜某3母亲,姜某3父亲姜某1于2010年死亡。
  2015年9月19日,被继承人姜某3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4366)中转账300,851.94元至潘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2626)。2015年10月13日潘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2626)余额17.85元,该账户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13日,共取现55,000元;转账20万元至潘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555);共转账63,000元至潘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688)。潘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555)于2015年10月13日取现223,000元。潘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688)于2015年10月13日取现50,000元,10月22日花费25,000元,10月24日消费8,000元。
  2016年1月4日,被告潘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2626)余额369.46元;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555)余额19.38元;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688)余额43.30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16日,本院出具(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其中主文第二条载明姜某3应给付桂某某征收补偿安置款1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16年3月31日之前给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若姜某3未按约定付款,应当另行承担5千元违约金。
  审理中,原告认为2015年9月19日姜某3账户转入潘某账户的300,851.94元中有7万元属于尚未分割的遗产,同时原告表示对潘某名下银行账户在2016年1月4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余额不主张。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曾经存在,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被处分或者花费的钱款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30余万元钱款,在姜某3死亡时已被花费或取出,该笔钱款已不存在于潘某的银行账户中。虽然原告认为潘某转移、隐匿了该笔存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姜某3死亡时该笔钱款尚被姜某3或潘某所占有的事实,故原告要求分得该笔钱款中的3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被告所称的海葬补贴系相关部门对姜某3葬礼的补贴,非姜某3名下遗产,且双方均未提供该费用的相关证据,原、被告亦对该笔钱款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循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桂某某要求继承被告潘某名下属于被继承人姜某3的存款7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张  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