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红,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程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红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桂红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红撤诉。
原告桂红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5.5元,由原告桂红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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