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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国炜与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桑国炜,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婉娜,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桑国炜诉被告青岛建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桑国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桑国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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