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桑某诉被告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桑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主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桑某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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