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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821987********,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辉县市人,现住辉县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桑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从梅溪馨苑小区出来由东向西行驶至梅溪馨苑小区西100米处时,被辉县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志凤

代理检察员:任志永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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