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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现中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姜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桑现中,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淳江,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之珺,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自超,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邓凤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桑现中与被告姜自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桑现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0,857.21元(以下币种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400元、误工费43,735.95元、残疾赔偿金250,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1,2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7,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姜自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被告姜自超驾驶其所有的鲁QUXXXX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青暮路XXX号附近,因措施不当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自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伤情经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21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期拆除内固定物休息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另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经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所需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8月8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27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为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3,150元。
  2019年9月2日原告桑现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表示:因原告伤情加重,引发后遗症骨不连,需住院继续治疗,故本案申请撤回起诉,待治疗结束后再另行起诉。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同意重新鉴定费3,150元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待原告重新起诉后再行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桑现中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现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计3,563元,由原告桑现中负担。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姜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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