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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与庄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桑某与被告庄某某、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0元、保全费1,64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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