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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桔子酒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140万元及违约金153,300元、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200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3%,自2018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原、被告(被告签订合同时名为上海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9月5日更名为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产权人是上海食品工业制罐有限公司,产权方授权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出租,面积14,609.58平方米,原告已与灏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欲直接承租该项目,原告需妥善解除原租赁合同退出租赁关系,协调沟通促成灏雯公司与被告直接签约,鉴于原告促成签约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促成了灏雯公司接受了原告与被告间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装修期等内容,促成灏雯公司与被告直接签约。通过原告与灏雯公司的沟通谈判,将租金单价从4.5元每平方米下降至3.9元每平方米,且将原房租每两年递增6%改为十年无递增,为被告减少巨额的租金支出(租赁期限为12年总计7,000余万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咨询费,原告遂起诉。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之项目合作协议》、数据表格(原告计算的关于其为被告减少租金而节省的租金金额)、房屋外墙照片(项目的现状)、网页截图(被告在其官网就涉案项目的宣传及推荐,证明项目已经投入使用)、江宁路社区报价户型图(涉案项目室内装修)、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工商登记信息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于2018年4月17日取得,由被告的全资子公司出面申请,消防的办理原告只能起到配合作用,被告于2018年1月才完成关于消防的设计)。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原、被告签订合同是为了和被告的子公司履行项目协议而签订的,合同主体是被告的子公司;原告起诉的咨询费过高,相关明细缺乏依据,原告的具体工作包括证照和消防手续的办理、配合建设工作等,原告仅促成了项目而未提供后续的服务;咨询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未提供相关服务导致被告至今年4月无法开展工作,由于原告的延期还导致了被告的损失;原告曾承诺可以插层增加面积,后并未完成承诺。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1月26日被告的子公司和原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了原告的配合义务、提供后续服务的义务(原告认为该合同因原告重新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而未履行,且该合同约定的咨询费高于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的约定);2016年4月28日协议书(被告与其全资子公司和业主签订),证明应增加协议书的另一方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就原告整体承租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全幢及附属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4,609.58平方米,产权人是上海食品工业制罐有限公司;业主已经授权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出租本项目,原告曾于2016年1月13日就承租本项目与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原租赁合同,并退出本项目,由原告促成被告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承租本项目,并由业主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和内容向被告出具《确认书》;原告负责协调本项目改扩建、装修、插层等改建和运营的相关报批手续、验收和证照的办理,负责本项目消防备案及验收顺利通过,负责协调本项目能够供被告用于“创客空间(商住办)”的商业目的,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咨询费;租赁条件为,装修期6个月,装修期内无需支付租金,租赁期限自装修期满的次日起算12年,租金为3.9元每平方米每天,前10年不变,第十一年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6%,同意被告在符合租赁用途的情况下对目标项目进行装修、改造、插层、扩建和对外出租(不得整体转租),并同意为本项目的改建和经营提供必要配合;项目交付被告后,被告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4.1条,项目交付后,项目的改扩建工作由被告负责协助,项目的消防备案、验收等手续和证照办理由被告负责,保证顺利通过,为此被告同意承担不超过30万元的协调办理费用供原告办理完成上述手续;鉴于原告为促成被告与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谈判及签约作出的巨大贡献(包括单价从4.5元每平方米协调至3.9元,将每2年6%的房租递增协调至10年无递增等),被告同意由其或其指定公司向原告支付咨询费,具体的方式见协议附件二;被告延迟支付咨询费的,每延迟一天应当承担应付未付总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累计金额以年度咨询费的50%为限;如原告未能完成4.1条约定义务,导致本项目无法正常开业和经营的,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咨询费;附件二咨询费支付方式,第一期140万元于2017年4月18日支付,第二至第十一期均为200万元,支付时间是2018年至2027年的每年4月18日。
  2016年4月28日,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和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上海灏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4月签署了关于江宁路XXX号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在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前,被告作为其股东代为签署,现就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继承被告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代被告成为合同的承租方,原合同继续按约定履行,被告对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4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消防支队向涉案经营场所发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场所名称为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盛熠酒店(V领地江宁路社区)。现涉案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房屋已正常对外经营。
  另查明被告原名为上海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幢之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咨询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欠款每日万分之三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债务。被告抗辩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与事实不符,合同关系发生在原、被告之间,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付款之合同义务。被告抗辩原告仅促成了项目而未提供后续的服务、咨询费的支付条件未达成,亦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如原告未能完成4.1条约定义务,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业和经营的,则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咨询费,现涉案项目已开业,可见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4.1条所约定消防备案、证照办理等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桔子酒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期咨询费140万元及该款的延期付款违约金153,300元;
  二、被告微领地创客空间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桔子酒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二期咨询费200万元及该款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03%,自2018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6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知芳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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