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梁云,男,198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杨文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云、杨文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8月2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文志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杨文志按照被告人梁云的电话指示到云南省勐海县城至勐阿镇的小桥头处接取毒品后将毒品放置于其驾驶的云K*****号摩托车货架上,往勐阿镇方向行驶前往普洱市。被告人梁云驾驶车牌号为云J*****的福特翼虎车前行探路并电话指示行进路线,被告人杨文志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在后跟随。同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普洱市思茅港灰塘渡口抓获被告人杨文志,现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查获绿色编织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包,其中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860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557.32克。同日11时许,在被告人杨文志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在普洱市思茅港镇思澜公路天生桥段附近抓获被告人梁云。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查获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封装、拆封、辨认、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云、杨文志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86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57.3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志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晨
检察官助理:刘晓娴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云、杨文志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18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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