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剑,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韵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习雷,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人梁剑与被申请人陈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剑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习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1,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梁剑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习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1,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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