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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将与陈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将,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静芬,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将诉被告陈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青,被告陈静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将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承诺支付不低于月息2%的利息。此后,被告仅归还了借款本金130,000元,剩余本金17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静芬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已归还130,000元是事实,但未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且此前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借款并按日息1%收取高额利息,应予抵扣此次尚未归还的本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被告陈静芬通过微信向原告梁将借款。同日,原告梁将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陈静芬300,000元。双方微信联系记录仅显示被告提出借款期限为两个星期,但未显示约定借款利息。此后,被告陈静芬除向原告归还130,000元外,余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梁将提供了与被告陈静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原告主张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依据不足,因此,被告应当归还借款170,000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关于应以此前双方往来中支付的高额利息折抵本次剩余借款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静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将借款170,000元;
  二、被告陈静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将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将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陈静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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