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庆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小龙,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代理人:周阿根,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潘广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梁庆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小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梁庆成称,其与被申请人张小龙系继父子关系。2001年6月12日其与张小龙母亲王云玉登记结婚,婚后张小龙即随其与王云玉共同生活。张小龙从小智力低下,思维简单,没有读过书,平时基本不出门,被评定为XXX残疾叁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张小龙的合法权益,申请认定张小龙为限年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张小龙的监护人。
张小龙的代理人周阿根称,梁庆成所述属实,同意认定张小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梁庆成作为被张小龙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王云玉于1989年和前夫张金宝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龙(即本案被申请人)。生父于1999年3月29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张小龙随母亲王云玉共同生活。离婚时王云玉的监护人为其父亲王小初,张金宝的监护人则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柴油机制造一厂。
梁庆成与被申请人王云玉于2001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小龙随王云玉与梁庆成共同生活至今。
张小龙系文盲,从小智力低下,平时基本不出门。持有XXX残疾叁级残疾人证。经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张小龙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梁庆成申请认定张小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依法指定梁庆成为张小龙的监护人。
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判决,宣告王云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梁庆成为王云玉的监护。
审理中,梁庆成称张小龙生父张金宝自王云玉再婚至今从未探望过张小龙,亦未支付过抚养费。张小龙与亲戚基本不往来。
本院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梁庆成系王云玉配偶、张小龙的继父,三人自2001年6月共同生活至今,梁庆成又系王云玉的监护人,以及张小龙的生父张金宝自身由单位作为监护人,张小龙与张金宝和其他亲戚长期不来往的事实,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由梁庆成做张小龙的监护人最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小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梁庆成为张小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佩芳
书记员: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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