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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伟、刘秀英与梁国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志伟,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秀英,女,193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国强,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梁志伟、刘秀英与被告梁国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梁国强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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