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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华与上海秒艺琴行、樊亚军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志华,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亚军,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秒艺琴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琴兰。
  被告:金伟,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梁志华诉被告樊亚军、上海秒艺琴行、金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梁志华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志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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