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吉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昌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丹,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昌元与上海吉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吉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8553号民事裁定,冻结吉圣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78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代管款人民币400,000元。吉圣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昌元与吉圣公司于2019年3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吉圣公司已支付梁昌元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吉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78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代管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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