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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昌龙、杨红得、高春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起诉书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高春桂,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家住**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红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5********,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家住**乡**村委**庄**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2019年4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昌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家住**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春桂、杨红得、梁昌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梁昌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梁昌龙受被告人杨红得委托后,联系缅甸人“孟耐”(未抓获),向“孟耐”购买了缅甸走私入境的野生亚历山大鹦鹉364只。当日15时许,按照杨红得的安排,被告人高春桂雇请高峰驾驶云******面包车从保山来到瑞丽市**村**号岩占家院场,将杨红得购买的上述野生亚历山大鹦鹉装车后,由高峰驾驶该车从瑞丽出发至昆明。16时10分左右,该车辆行至320国道上巡线3588公里处(畹町黑山门查缉点),被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畹町中队查获后移交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野生动物鹦鹉疑似物364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鹦鹉疑似物来源于亚历山大鹦鹉Psittaculaeupatria。亚历山大鹦鹉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lTES)附录II,未被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640000元(即:叁佰陆拾肆万元整)。

2019年3月28日,侦查人员对瑞丽市瑞江路9-8号被告人梁昌龙的卧室进行搜查,查获猎枪疑似物1支、弹药疑似物57发。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查获的2019-HJ35-JC1号疑似枪弹共3发,是国产1951年式7.62mm手枪弹;2019-HJ35-JC2号疑似枪弹共49发,是国产制式猎枪弹;2019-HJ35-JC3号疑似枪弹共1发,是国外产制式猎枪弹;2019-HJ35-JC4号疑似枪弹共4发,是自制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堪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红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昌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春桂、杨红得、梁昌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19年9月6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共六册,照片一册,光盘十一张;

2、被告人高春桂、杨红得、梁昌龙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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