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宜昌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安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东余杭路XXX号底层客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鉴瑾,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彬、沈安纳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彬、沈安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平律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鉴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17,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至12月向原债权人沈国友借款50万元。2017年9月30日沈国友死亡,两原告系沈国友妻子及独生女,沈国友父母早于其死亡。2017年11月16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尚欠沈国友50万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至今被告仅还款83,000元,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供还款计划一份、梁某彬名下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以证明上述主张。
被告辩称,认可上述还款计划系被告出具,认可上述债务,其已经还款83,000元,同意归还尚欠的417,000元,但现无力偿还,希望分期给付,每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
被告提供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招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上述主张。
审理中,两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还款的请求,双方调解未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0月至12月向原债权人沈国友借款50万元。2017年9月30日沈国友死亡,两原告系其妻子及独生女,沈国友父母早于其死亡。2017年11月16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尚欠沈国友50万元并制定还款计划如下:2017年11月其每月还款5,000元,2018年5月还款2万元,2018年10月30日还款10万元,2019年10月30日还款10万元,2020年10月30日还款10万元,则全部还清。但至今被告还款83,000元。因被告未归还剩余钱款,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国友与被告间借贷关系已经被告当庭确认。沈国友去世后,原告作为沈国友的妻子及女儿继承了上述债权,被告又作出明确的还款计划书向两原告归还钱款,故本院依法确认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因被告未按计划足额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某彬、沈安纳借款本金417,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王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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