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男。
法定代理人:梁连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2017年1月31日18时许,被申请人王某驾驶津A×××××号轿车沿辛霞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辛集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儿童玩具车的申请人梁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王某逃逸。此事故海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704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津A×××××号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该案将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扣押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津A×××××号轿车一辆,暂由海兴县交警大队保管。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可解除扣押。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法院联系电话:0317-5545775。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赵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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