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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49号 

被告人梁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顺德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喻某某在顺德区伦教街道***宿舍,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打,致使被害人喻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已达轻伤二级。

被告人梁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3. 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 书证;5. 勘验、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碧玉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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