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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张某甲聚众斗殴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白兰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张某乙(另案处理)、彭某甲(在逃)在罗定市**镇**大道美宜佳商店门口因琐事与黎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各自离开。当日凌晨1时许,黎某某、陈某某一方聚集多人在美宜佳门口与张某乙、彭某甲一方进行论理,双方发生相互斗殴后各自驾车离开。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伙同彭某甲、彭某乙(在逃)等人在罗定市**镇**村委***祠堂门口商议一起去找黎某某一方的人员打架,被告人张某甲提供自己的小车随同另外两辆小车搭载着同伙及棍棒一同前往美宜佳。到达美宜佳门口后,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手持棍棒对黎某某、陈某某一方的人员进行殴打,双方再次发生斗殴,致使黎某某、彭某甲被打伤。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彭某甲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书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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