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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路**号,现无固定住处。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无固定住处。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四人在先后在皮口镇盗窃了

一辆重庆牌红色125摩托车、杨树房盗窃了一辆125摩托车、石河春华小区内盗窃了一辆蓝白色公路赛摩托车。经评估,被盗的重庆牌红色125摩托车摩托车价格为1700元,剩余两辆摩托车不予估价。

2、2020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梁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孙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孙某某另案处理)五人结伙盗窃摩托车。李某某负责剪线接火,其他人负责望风,先后在大连开发区董家沟附近盗窃了一辆大运125银灰色摩托车、一辆钻豹牌125红色摩托车、开发区湾里南小区盗窃了一辆豪爵牌125红色摩托车。20日五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分别在金州区和普兰店城子坦进行销赃(大运125银灰色摩托车因半路损坏被遗弃在路边),销赃共获利2200元。经评估,被盗的三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邱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阳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诚峻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9月2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061**** 梁某某)、(1573416**** 李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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