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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谭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港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港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号江南水厂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雅亿牌二轮电动车偷走,藏匿于创新中学**栋*单元*楼。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向在创新中学蹲守的民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缴清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缴清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贵港市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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