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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包远寒,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经被告推介,原告与上海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炳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原告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被告出具《承诺函》:如到期公司不能给付,由被告承担责任。因公司逾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归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主合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关案件已由本院作出刑事判决,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0元(原告梁某某已预缴),退还原告梁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侃

书记员:孙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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