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务工。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省道23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褚墩一村路段时,与推自行车过路的被害人邵某某相撞,造成邵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生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526448****、1820549****)。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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