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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X6HM31A7F1******)行驶至325国道**KM+***M(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小学对开路段)时,与陈某甲驾驶的粤J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陈某甲受伤,事故后被告人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梁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驾驶的机动车行车制动不合格、行驶系统不合格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陈某甲没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梁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当事人陈某甲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事故后,梁某某没有对伤者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被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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