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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75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X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路**市场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1mg/l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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