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 MERGEFIELD "现_住_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小区西区**单元**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楼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4.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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