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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业区**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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