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水柳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无棣县**镇**村路段,被无棣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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