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吴某某、周某某三人在“林森音乐烤吧”吃饭,期间梁某某喝了两瓶“青岛纯生”。22时许吃饭结束后,梁某某驾驶甘MW****号小型轿车从“林森音乐烤吧”出发,沿环县环城镇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路西丁字处时,被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随后,梁某某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3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26.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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