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04060677,汉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平子镇半坡村八组317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梁*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M0X1**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阿瓦提县聚合园饭店参加同事柳**的婚礼,在吃饭过程中和李*、项兴*等人喝了伊犁柔然牌白酒,梁*喝了100g左右白酒。10月27日23时许,梁*接到阿瓦提县第四中学值班老师的电话,称其高三8班(梁*系该班班主任)一名学生生病晕倒,梁*随即出门至马路边准备搭乘出租车返回第四中学,因未搭上出租车,情急下便驾驶自己的车牌号甘M0X1**小型普通客车赶往阿瓦提县第四中学。10月28日00时20分行驶至阿瓦提县团结村卡点时被团结村卡点便民警务站民警查获。经对梁*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检测,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24 mg/100ml。
本院认为,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