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伊川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和其朋友郭某某在伊川县振兴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附近一个烧烤摊吃饭喝酒,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2019年9月27日梁某某与何某某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抽血证明;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王亚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