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保税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0时3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8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苏某某、刘某某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10月19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1.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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