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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保税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0时3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8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苏某某、刘某某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10月19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1.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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