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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长沙市**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车架号:709006)两轮摩托车在宁乡市坝塘镇雄风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唐记夜宵店前路段横穿X096线后出道路时,遇刘某某驾驶湘A9****小型客车沿X09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上述地点,致使小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对梁某某采血送检,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4.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在提取梁某某血样时,使用了普通采血管,未在血样中添加抗凝剂。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样提取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抽样程序,从而导致根据该血样作出的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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