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54.19mg/100ml)驾驶桂R****9号小型轿车沿S511线行驶到贵港市港南区三水铝厂路段83 km+300m处与卢某武驾驶的湘0*****9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武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卢某武的损失,并得到了卢某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1月9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