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容奇大桥顶(中山往广州方向)路段(该路段限速60km/h)时,遇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梁某某驾驶的粤E3****号牌小型轿车车头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粤E3****号牌小型轿车案发时行驶速度范围约为126-128km/h。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4mg/l00ml。案发后,梁某某与李某某没有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永安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区**,联系电话185757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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