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夷山市**路往**农庄方向行驶,行经**门口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段某某,造成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2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阈值,属醉酒驾驶。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梁某某赔偿段某某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先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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