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村**楼**号,现租住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铜陵路高架桥行驶至和平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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