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70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是朋友关系,俩人同是吸毒成瘾人员。2020年8月5日22时许、8月6日23时许、8月7日23时许、8月8日22时许、8月9日22时许梁某某五次容留李某某在江城区**街**巷**号**房内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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