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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自2019年5月下旬以来,在**镇**村自己家中多次容留违法人员刘某某(绰号“阿一”)、杨某某(绰号“老夫子”)等人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在梁某某的房间内将梁某某与吸食毒品的人员刘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搜查出吸毒工具一批,并当日又将吸毒人员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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