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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身份证号码4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港市港南区**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至3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经营的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213号“**沐足”店容留伍某庆、卢某媛从事卖淫活动,梁某某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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