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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汾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早上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邻里土地纠纷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用竹竿在受害人杨某某身上、腿上击打,并将受害人杨某某拉倒在地,致杨某某受伤。经汾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伤情为右肱骨开放性斜形骨折,分析为钝器击打形成,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与受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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